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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非宣传3:警惕以投资共享充电桩为名的非法集资陷阱

发布时间:2024-04-10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蓬勃发展,与之配套的充电桩市场逐渐成为被人看好的一块“大蛋糕”,但随之而来的充电桩投资骗局、非法集资,也变着花样地出现在投资市场中。部分新能源科技企业、网络科技企业打着“响应政府号召,提倡节能减排”等旗号,通过口口宣传、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宣称购买共享充电桩获得产权,公司代为管理,消费者可获得广告收益、租赁收益或投资分红等,每月提现,以高利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以共享充电桩为名的非法集资套路特点



01

承诺固定收益,你想想充电桩所在的位置不一样,车流量不一样,一定是有赚有赔,它怎么能够保证固定收益呢?


02

你只要投钱你不参与经营,如果是赚钱的生意,凭什么轮到你投钱,他们公司自己投钱不是赚的更多吗?


03

此类项目一般是前几个月按照约定给你分红,给你点甜头,然后再忽悠你追加投资,等钱圈的差不多了,公司一关门马上就跑路了。



案例课堂


2021年,A市分局正在侦办犯罪嫌疑人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查: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之间,犯罪嫌疑丁某在A市建设路21号利用A市中源乐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B市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中源乐充(B市)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充电桩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了解,“中源乐充”的运营中心位于B市,该公司宣称投资一个14KW一体式双枪32寸液晶广告屏交流桩,总费用为32000元,使用年限10年。每个广告屏可承接10条广告循环展示,每条广告每周收取广告费100元,每年收益52143元,桩主获取总收益的50%,那么10年桩主获取的广告收益是260715元,每年的投资回报率高达81.5%。2021年8月,B市内“中源乐充”门店已全部关闭;不久之后,“中源乐充”的资金兑付也因资金链断裂而停止。


该案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侦查。



风险提示



01

“共享充电桩”虽给每位投资人印发了自制的“产权证”,但其自制的“产权证”未经过国家产权部门登记,不能证明充电桩已真正属于投资人名下。


02

“共享充电桩”一般都建在外地,投资人不能及时掌握充电桩实际情况,存在一桩多卖甚至根本无实物的风险。


03

由于“共享充电桩”通常是利用广告运营获取较高收益,缺少稳定性和持续性,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



温馨提示


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个人直接融资,不得违规接受、归集消费者的资金。请社会公众高度警惕此类打着新兴产业旗号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自觉远离高利诱惑,理性选择正规理财渠道。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蓬勃发展,与之配套的充电桩市场逐渐成为被人看好的一块“大蛋糕”,但随之而来的充电桩投资骗局、非法集资,也变着花样地出现在投资市场中。部分新能源科技企业、网络科技企业打着“响应政府号召,提倡节能减排”等旗号,通过口口宣传、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宣称购买共享充电桩获得产权,公司代为管理,消费者可获得广告收益、租赁收益或投资分红等,每月提现,以高利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以共享充电桩为名的非法集资套路特点



01

承诺固定收益,你想想充电桩所在的位置不一样,车流量不一样,一定是有赚有赔,它怎么能够保证固定收益呢?


02

你只要投钱你不参与经营,如果是赚钱的生意,凭什么轮到你投钱,他们公司自己投钱不是赚的更多吗?


03

此类项目一般是前几个月按照约定给你分红,给你点甜头,然后再忽悠你追加投资,等钱圈的差不多了,公司一关门马上就跑路了。



案例课堂


2021年,A市分局正在侦办犯罪嫌疑人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查: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之间,犯罪嫌疑丁某在A市建设路21号利用A市中源乐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B市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中源乐充(B市)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充电桩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了解,“中源乐充”的运营中心位于B市,该公司宣称投资一个14KW一体式双枪32寸液晶广告屏交流桩,总费用为32000元,使用年限10年。每个广告屏可承接10条广告循环展示,每条广告每周收取广告费100元,每年收益52143元,桩主获取总收益的50%,那么10年桩主获取的广告收益是260715元,每年的投资回报率高达81.5%。2021年8月,B市内“中源乐充”门店已全部关闭;不久之后,“中源乐充”的资金兑付也因资金链断裂而停止。


该案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侦查。



风险提示



01

“共享充电桩”虽给每位投资人印发了自制的“产权证”,但其自制的“产权证”未经过国家产权部门登记,不能证明充电桩已真正属于投资人名下。


02

“共享充电桩”一般都建在外地,投资人不能及时掌握充电桩实际情况,存在一桩多卖甚至根本无实物的风险。


03

由于“共享充电桩”通常是利用广告运营获取较高收益,缺少稳定性和持续性,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



温馨提示


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个人直接融资,不得违规接受、归集消费者的资金。请社会公众高度警惕此类打着新兴产业旗号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自觉远离高利诱惑,理性选择正规理财渠道。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来源: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